广东展翅南方网
标题:
一脱成“名” 网络女主播为赚钱无下限直播淫秽
[打印本页]
作者:
新意
时间:
2018-8-4 14:02
标题:
一脱成“名” 网络女主播为赚钱无下限直播淫秽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大众越来越喜欢在网络上分享自己的生活,QQ、微信、微博等应用一步一步地扩大人们的社交圈和信息来源,人们对新鲜事物及动态的需求不断提升,直播平台应运而生,成了最热门最新兴的社交方式。然而,网络直播在丰富生活的同时乱象频现,涉毒、涉赌、涉黄现象屡禁不止。近日,犯罪嫌疑人蒋某为了获取打赏,在直播平台上进行低俗淫秽表演,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批准逮捕。
5uJz-hhehtqh4958095.png
(251.6 KB, 下载次数: 167)
下载附件
保存到相册
2018-8-4 14:01 上传
(网络图)
为赚钱无下限直播淫秽一个月观看量超过50万次
唱歌、模仿、搞笑、美妆。。。。。。都成了当下直播平台的热门栏目,自媒体主播们各个都拿出自己的看家本领,不仅娱乐了大众,自己也赚得盆满钵满。经常出没在直播平台的蒋某了解到直播能赚钱后,也想加入主播阵营,奈何自己没有才艺。但她并不甘于只做观众,思来想去决定“大胆一试”。
自2018年1月开始,蒋某在多个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视频直播,期间她发现这种行为不仅没有被禁止,反而增加了观看量,于是她更加肆无忌惮,通过卖裸照、丝袜、内裤及将直播观众送的礼物转变为现金等方式,共获取非法利润上万元。后蒋某账号因用于淫秽直播被查封,她又重新申请了多个账号进行网络直播,而且直播前蒋某还会在微博平台提前发帖告知,以吸引更多的观众。短短一个月内,直播观看量就超过50万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审查,南山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蒋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别平台唯利是图不监管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新闻频现媒体
门槛低是直播平台的一大特点,只要一部智能手机和一个注册账号,人人都能当“主播”,向所有不认识的人展示自己的才艺、技能和生活。然而,新兴行业的火热却面临着风险,直播平台中宣扬低俗、毒品、淫秽色情表演屡禁不止,乱象背后是金钱的诱惑和监管的缺失。网络主播的收入一方面是平台给予的基本收入,另一方面主要靠观众刷礼物,按比例与平台分成。为了吸引粉丝,给自己带来更高的收益,有些主播会像犯罪嫌疑人蒋某一样铤而走险。
观众越多给直播平台带来的收益就越高。个别平台运营者唯利是图,抛弃底线,不仅对这种“直播乱象”视而不见,甚至不断向感兴趣的用户推荐类似视频,给这些不良直播提供了传播的条件。而愿意为这些主播买单的观众也大有人在,助长了此种不良风气。特别是这种无差别传播让未成年人也成为“直播乱象”的受害者,除了观看这些不良直播,有的未成年人还被诱导拿着父母的钱去打赏主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南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对于直播平台来说,放任乱象不监管不作为,最终只会导致恶果,加强监管才是可持续发展之道。对于主播来说,一味追求眼球效应,不惜铤而走险,触犯了法律,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封停账号,还有牢狱之灾。对于直播观众来说,不良网络直播会对人们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三观”产生恶劣影响。网络信息爆炸,受众无差别获取信息,还请广大市民在接收信息时一定要加以甄别,切勿助长“直播乱象”。
深圳晚报
作者:
燕子
时间:
2018-8-5 00:11
严惩打击传播淫秽物品
作者:
陈晓丽
时间:
2018-8-5 08:07
广大市民在接收信息时一定要加以甄别、切勿助长直播乱象
作者:
陈子默
时间:
2018-8-5 08:37
现在的人为了出名真是什么事都敢做
作者:
陈子默
时间:
2018-8-5 08:37
现在的人为了出名真是什么事都敢做
作者:
燕子
时间:
2018-8-5 08:50
为钱连自尊自爱都丢失了
作者:
吖萍
时间:
2018-8-5 09:11
为了能赚钱。连道德的底线没了
作者:
许诺诺
时间:
2018-8-5 09:28
打击传播淫秽物品
作者:
小月
时间:
2018-8-5 09:47
为了钱真的什么都无所谓吗?
作者:
安庭妹妹
时间:
2018-8-6 06:53
在这个网络时代,基本是笑贫不笑娼,某些人只要一脱成名,无所畏惧。
作者:
吴凤丹
时间:
2018-8-6 10:37
为了赚钱自尊都不要了
欢迎光临 广东展翅南方网 (http://www.gdzcnf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