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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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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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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0-3 22:17: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孔明灯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全市人民在祥和、愉快的气氛中欢度中秋国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关于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二、市区禁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市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
  四、凡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严惩。

  举报电话:110

                                     茂名市公安局
                                    201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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