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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一男子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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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1 13:12:0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茂名一男子梁某本以为采取逃避、恶意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就可以“赖”掉债务,却不曾想自己的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茂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梁某被法院判处刑罚。


案情回放

黄某因房屋买卖纠纷向茂南法院起诉梁某,法院于2013年判决梁某返还购房款61万元及相应利息给黄某。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梁某拒不履行,黄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对该案立案执行。由于两人产生纠纷所涉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因此法院无法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处置。自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以来,法院执行人员未查到梁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多次查找梁某的下落,但梁某始终采取逃避等方式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案件陷入执行僵局。后经执行人员反复调查和多次走访,发现梁某曾于2016年8月31日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并于2017年9月15日取得了不动产权证。取得产权证书后,梁某于2018年1月22日以离婚协议书的形式,将该房屋转移给前妻刘某。梁某逃避执行、恶意转移等行为,致使案件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黄某的财产权益。2019年12月26日,茂南法院依法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1月24日,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梁某认罪认罚。


法院裁判

茂南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梁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梁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法律权威性和强制执行效力。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读者朋友,如有涉及法律纠纷,应当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否则将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茂名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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