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霞山区友谊路道路扩建34米范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湛霞府公〔2018〕1号 为加快推进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路道路扩建工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我区拟定了《霞山区友谊路道路扩建34米范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后,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 请各相关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将对该方案的意见通过如下联系方式进行反映:1.工农东二路37号霞山区友谊街道办事处;2.电话:0759-2220369,传真:0759-2220369;电子邮箱:yy2220369@126.com。 特此公告。 附:霞山区友谊路道路扩建34米范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霞山区友谊路道路扩建34米范围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配合市政道路建设,顺利实施友谊路扩建工程34米范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做到依法和谐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根据湛江市政府文件精神,友谊路道路扩建红线按42米规划控制,近期按34米宽度实施建设。本次房屋征收范围为友谊路扩建34米范围,依据文件是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关于霞山区友谊路选址规划意见的复函》(湛城规(征勘)〔2017〕527号)。 二、房屋征收部门 霞山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霞山区友谊街道办事处。 四、被征收人 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依据 (一)被征收人所有的土地、房屋,其性质和面积以合法证件记载为准。无证建筑物面积以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书数据为准。 (二)补偿标准依据:一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是依据房地产评估结果。 六、征收补偿方式 因本次征收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不提供原地回迁,对于私人房屋,提供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两种方式供选择;对于公家用房,只给予货币补偿。 七、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参照房屋评估价和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1.住宅:包括私人房屋、房改房等,补偿包括房屋和土地价值,根据同地段的保利原点广场住宅精装修销售均价,补偿标准为11766元/平方米。 2.商铺(含住改商):根据同地段的保利原点广场友谊路商铺销售均价,补偿标准为18900元/平方米。 3.公房: 因公房使用的土地为国家无偿划拨土地,土地与房屋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土地:参照霞山社坛路、新湖大道和湛江大道土地补偿标准,按7.6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2)框架结构、砖瓦结构房屋(含简易棚等):按评估价补偿。 (3)围墙及大门牌楼:按评估价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 (1)不提供原地回迁,确实需要调换的,可提供就近或环境条件、各项设施配套及商业价值与现居住基本相同的地段调换。 (2)仅具有完全合法产权的房屋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无合法产权的房屋只可选择货币补偿。 (3)选定保利原点广场某期楼盘房屋作为安置楼房,以该楼盘开盘均价11766元/平方米作为基准,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证载面积与基准价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 (4)在征收期限内,房屋产权调换办法如下: 被征收人选安置房应从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自身经济条件考虑安置房的面积大小及层数。如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比楼盘的开盘均价(基准价)低的,由征收人补足差价;如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比楼盘的开盘均价(基准价)高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差价;如选定安置房涉及增加购买安置房面积的,由被征收人按增加建筑面积的市场销售价自行与开发商结清增加款项。 2.商铺 原则上不实行产权调换。如确实需要调换的,根据商铺市场评估价及拟调换商铺的市场价,按照等值调换原则确定调换面积。 八、一次性搬家(迁)补助费 (一)住宅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的,以户为单位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房屋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搬家补助费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4000元。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的,按50元/平方米标准乘以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三)在征收期限外搬迁或依法实施强制征收的,不发给一次性搬家(迁)补助费。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评估价补偿。 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统一按照5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补助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须持有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房屋权属证等相关材料原件。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处理。 十二、争议的解决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执行。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的正常进行。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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