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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离柜概不负责,是银行不需对储户负责还是储户不需对银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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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3 11:25:3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存11万少1200,系银行操作失误,银行:离柜概不负责可报警
西安的刘先生是做生意的,经常有大额货款往来,钱大多是通过附近的某银行进行操作。可最近他却很恼火,自己上午10点多才往银行里存了11万元现金。下午1点的的时候,银行的工作人员就打电话过来了,说存钱数目不对,不是11万元只有10.88万元。刘先生怎么也想不通,明明银行的存款单据和手机短信上的信息都清清楚楚写着11万元整,怎么就少了1200元呢?这才3个小时不到。


到了下午5点,刘先生又接到银行的抹账短信通知,上面显示抹账后,这笔存款只有10.88万元。可刘先生回忆,当时他从公司提了11万元现金,是先用公司的点钞机点清以后,才拿到银行的,当时很多人都看见了。况且,在银行的工作员在清点的时候也没有告知他钱有少,银行给的存款业务凭单上也清清楚楚的写着11万元整。
对此,银行回应:由于所有的现金都需要入库,因此,当天银行根据内部规定对所有的现金进行了抹账处理。而刘先生的存款本来就只有10.88万元,之所以没有在存款的过程中告知刘先生,是由于柜台工作人员在清点的时候操作失误了,有监控视频可以证明。记者查看监控视频时发现,点钞机在清点钱款的时候,确实有一沓钱显示为88张,但柜台工作人员当时并没有注意到。
可刘先生还是很不满意,银行进行抹账操作的时候,并未通知他本人。他觉得银行不应该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对储户存款进行抹账操作,这不符合相关规定。况且,银行的柜台上还贴着“当场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提示语。既然在离柜的时候点清的钱款是11万元,就应该是11万元,这个责任应该由银行来承担,而不应该由存款人承担。


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银行内部规定,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因为柜台工作人员造成的操作失误,报知上级部门后,确实可以在储户未到场的情况下直接抹账。如果刘先生对这件事情有异议,可以报警或者走司法程序来解决。(说好的离柜概不负责呢?)
为此,刘先生咨询了律师,律师觉得这应该是违规操作。第一,这件事是因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那名工作人员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第二,虽然银行方面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确实少了1200元,但是也应该先跟储户协商,确认证据之后再进行抹账。不论如何,在未经储户同意的情况下,银行都不能私自划走储户的钱款。
随后,刘先生又咨询了其他几家银行,得到的结果都是即便出现失误,也不会私自抹账。可这家银行的工作人员还是坚持原来的说法,他工作人员解释道:每个银行的内部规定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他们的做法是有依据的。
截止目前,刘先生仍未得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答复,他要求拷贝一份银行的监控视频也被拒绝了。如果要追究责任只能选择走司法程序或者报警,可刘先生平时工作也挺忙的,1200元说多也不多,他断断不可能因此起诉银行,这件事只能不了了之了。
取22400元,银行多给1600 元
浙江慈溪的秦小姐在横河某银行取了22400元,银行的柜员却给了她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钱,遭到秦小姐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小姐告上了法庭。秦小姐认为,在这件事上,她没有过错,而且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在这件事情上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曹律师表示,此事件产生的焦点在于秦女士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以及是否可以以银行“离柜概不负责”的霸王条款来免除自己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实际上,银行的霸王条款与秦女士的“不当得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无任何关联性。
第一个问题,秦女士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一种事实行为,只要满足了法律上的四个构成要件,我们就可以确认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四个构成要件为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并且从法律条文来看并未对一方是否有过错进行规定,也就是说不当得利不以没有过错为前提。很显然,在本事件中,秦女士额外取得了1600元的财产利益,银行损失了1600元的财产,而且正是因为秦女士的受益才导致了银行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秦女士只要求取款22400,对于多收取的1600元没有法律依据。虽然银行工作人员有失误,但并不影响不当得利的认定。因此,秦女士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应当予以返还。
第二个问题,“离柜概不负责”秦女士能用吗?
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是一种告知条款,广义上也属于一种格式合同条款,是一种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理论,确实是排除了己方责任、加重了储户的义务,可以认定无效。所以这两个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能以此来抗辩的。


上面的两个案例,最终的赢家都是银行,就像“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大多数的银行操作事故最后大部分都是不了了之。社会上任何的事实行为也好,法律行为也好,最基本的原则是诚信和公平正义。对于储户也好银行也罢,既然没有依据获得的额外利益,予以返还,是诚信的表现,也是人类立足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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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4 00:34:0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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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4 00:34:3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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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8-11-24 00:36: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多打的钱,你们银行还有脸要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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