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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团伙勾结交警和稽查人员围堵外地货车强收“带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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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6 09:06: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涉黑团伙勾结交警和稽查人员围堵外地货车强收“带路费”
澎湃新闻:
在将交警中队长、交通稽查组长、交通协管员等人买通之后,四川乐山一涉黑团伙在高速路上为存在超长、超限等违章行为和改装的外地货车“保驾护航”,帮助他们逃避监管并收取“带路费”。对拒绝“保驾护航”的外地货车司机,则以围追堵截、打砸等方式逼其就范。


东窗事发之后,为该团伙提供帮助的交警、交通执法人员和交通协管员纷纷落网获刑。5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与该案有关的刑事裁定书。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裁定书上获悉,涉案的乐山市夹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聘用交通协管员郑佳、徐孟杰、刘勇犯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刑二年六个月;四川省交通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四支队某中队副中队长彭勇,犯受贿罪被判刑三年。


澎湃新闻注意到,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某中队原队长李波、夹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稽查队原小组长陈晓春也涉此案,犯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刑一年、二年六个月。


涉黑团伙强收“带路费”


上述刑事裁定书显示,郑佳、彭勇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4月17日,乐山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佳等人的犯罪行为均与乐山张某、刘某、陈某三人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


据公开报道,2014年开始,乐山有关执法部门对运输新车到当地4S店的货车超高、超限等违章行为实施严格管控。2016年2月,乐山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通知,在全市开展治超“雷霆行动”,对违法违规货车进行专项整治。作为一项旨在维护当地交通运输秩序和安全的行动,乐山本地人张某、刘某、陈某等人从中找到了“商机”。买通了当地一些交警、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之后,开始有组织地为存在超长、超限等违章行为的外地大货车带路,帮助他们逃避监管,每辆车收取800至1300元不等的“带路费”,对不愿意接受他们“服务”的外地货车司机进行围追堵截,甚至打砸。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6年乐山“雷霆行动”期间,郑佳、徐孟杰、刘勇三人接受团伙负责人陈某等的吃请,并收取6800元、6500元、6000元的好处费之后,依照团伙成员提出的要求,在其负责辖区内,对不接受该团伙“带路”的运输车或竞争对手“带路”的车辆进行针对性执法。对接受该团伙“带路”的运输车则不予查处,迫使进入该区域的驾驶员必须向他们缴纳“带路费”才能顺利上高速。


司机不配合安排交警处罚


澎湃新闻注意到,被该团伙收买的不仅有交通协管(协警),还有正式交通警察。据另一份裁判文书显示,为该团伙提供帮助的还有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某中队队长、三级警督李波。


法院认定,李波收取该团伙成员张某好处费2万元,其中1.6万元存入中队“小金库”,4000元被个人使用。收钱之后,李波授意中队协警,对该团伙带路经过中队管区的大型商品运输车辆不查处或少查。


据团伙成员陈某供述,因为他们带路的货车曾在李波的管区被罚款,于是通过其父亲的关系找到了李波。在办公室,他向李波提出对他们带路的车予以关照,并拿出一个装有现金的牛皮信封放在桌上,说里面是5000元钱,以后会每个月交办一次。李波听了之后说:“可能不好处。”他知道李波嫌钱少,就说:“下次我晓得了。”李波当即答应以后不会再给他们开罚单。


陈某回去之后,征得其他成员同意,每次给李波的钱就加到了8000元。自此,他们所带的货车没再被开罚单。


裁判文书显示,该团伙成员分工明确,陈某负责勾兑交警中队队长李波、高速执法彭某,有人负责勾兑夹江、眉山的交警、高速的公职人员,还有人协调其他有必要的关系。需要打点的钱都是几个人在微信群里商量之后,从带路费里拿钱去打点。团伙其他人,则协助陈某收取带路费,对不配合的司机进行打砸,或安排交警进行处罚。


2016年6月,该团伙被乐山警方立案侦查,成员先后被捕、获刑。为团伙提供帮助的交警、道路交通执法人员也陆续被查。


交警稽查助阵垄断“带车市场”


据裁判文书显示,前述担任副中队长的彭勇收取团伙成员张某好处费9万元,为该团伙“带路”的运输车从乐山大佛收费站驶入“乐自”高速公路提供方便。同时涉案的,还有夹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稽查队原小组长陈晓春。


2016年3月,夹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曾和交警、路政联合执法,查获一辆由陈某等人“带路”的改装货车,经交通协管郑佳说情后该车被放行。次日,陈某交给郑佳现金3000元,让其对放行的稽查人员陈晓春表示感谢。


澎湃新闻梳理裁判文书发现,夹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稽查队共两个小组,另一组小组长王某也牵涉其中。而陈晓春先后共接受该团伙贿赂9500元。


据判决书载明:2016年4月,陈某在夹江一水吧里,向陈晓春提出利用其职务之便,帮忙垄断“带路”市场的请求。陈晓春同意之后,双方约定每月月初或月底给付好处费,此后,陈晓春两次收受陈某送的4000元、5000元现金。


据判决书披露,2016年4月至7月期间,陈某等人组织领导的涉黑组织在陈晓春等人的协助下,带路从夹江过境的改装车辆共计55辆,每辆车分别收取1300元的“带路费”。2月至5月中旬,团伙共收取“带路费”27.21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公安机关最初均以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对郑佳、徐孟杰、刘勇、彭勇、李波、陈晓春等人立案侦查。后来,检方以滥用职权、受贿等罪提起诉讼。在庭审期间,6人均否认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表示对涉案团伙的黑社会组织性质并不知情。公诉机关认为,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并不要求主观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知道是违法组织犯罪即可,正是他们滥用职权的行为,助长了以张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嚣张气焰,为犯罪组织垄断非法的乐山商品车运输车“带路”市场,非法获取“带路费”充当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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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5-18 09:41:47 | 只看该作者
加强整治涉黑团伙勾结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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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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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8 13:13: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严惩,严打黑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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