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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羊城集团“巨贪”减刑幅度过大,最高法指令再审后扣减掉5个月
来源: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近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减刑案件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减刑2年5个月的裁定,对罪犯罗鸿予以减刑的幅度纠正为2年。
受贿300多万,终审被判处死缓
据了解,罪犯罗鸿系原广州澳门羊城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政府驻澳门窗口企业,下称“羊城集团”)腐败窝案中的3名重要人物之一。
2002年3月开始,广州市纪委、监察局查处了原羊城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罗鸿,副董事长、总经理温少山,副总经理张穗生、刘建设、何锡波等5名班子成员及该集团下属公司多名中层干部,揭开了羊城集团群体性腐败案件的盖子。后经查实,这家曾被作为广州“窗口”企业的大型国有企业因疏于管理,涉嫌违纪违法金额折合人民币高达4300多万元,造成亏损数十亿元,全案共涉及羊城集团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20人。
其中,罗鸿被法院认定在1996年、1997年担任越秀企业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原羊城集团董事长期间,为其他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低价转让公司占有的股份等,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300余万元。
2003年11月,广州中院以受贿罪对原羊城集团董事长罗鸿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原羊城集团副总经理张穗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原羊城集团总经理温少山无期徒刑。
原减刑幅度不当,再审予以纠正
据广州中院再审查明,罗鸿被一审判处死缓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8日作出终审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据了解,现年已逾七旬的罗鸿目前在广东番禺监狱服刑。服刑期间,罗鸿因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先后被从死缓减为无期、有期徒刑。
其中,执行机关广东省番禺监狱于2011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经审理,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执字第8812号刑事裁定,对罗鸿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5年4月、2017年12月,罗鸿又先后两次被减刑八个月。
但在2018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刑更备237号再审决定,以广州中院于上述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穗中法刑执字第8812号刑事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减刑幅度不当为由,指令广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其后,广州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该院再审查明,广东省番禺监狱2011年11月29日以罪犯罗鸿在该次服刑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广州中院提请对罪犯罗鸿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罪犯罗鸿在前述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7次;多次获得表扬、记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外,罪犯罗鸿于2019年1月17日被广东省番禺监狱医院定为一级病犯,纳入监狱一级健康预警管理。
广州中院再审认为,根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罪犯罗鸿在该次服刑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然而执行机关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罪犯罗鸿存在前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因此其减刑幅度不应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原裁定对罪犯罗鸿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超出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减刑幅度,属适用法律错误,减刑幅度不当。
综合考虑罪犯罗鸿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以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今年5月底,经广州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该院(2011)穗中法刑执字第88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结合后续两次减刑,罪犯罗鸿的刑期将执行至2024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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