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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严“禁酒令”发布,茂名公务活动全面禁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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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0 19:21: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茂名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公职人员禁酒控酒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巩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大力整治酒桌上的奢靡之风和享乐主义,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动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并借鉴国内其他地方经验,经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禁酒控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控酒水范围

        本通知严禁严控的酒水为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二、禁酒控酒对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应严格执行禁酒控酒规定。

三、禁酒控酒规定

      (一)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早、午餐全面禁酒。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做到:一是严禁以任何理由在工作日早、午餐饮酒。二是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二)一般公务活动全面禁酒。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公务接待、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市内一般公务活动中,必须做到:一是严禁公款购买、饮用任何酒水。二是严禁公款购送任何酒水。三是严禁饮用任何单位提供和私人自带的酒水。

      (三)特殊公务活动严格控酒。在重大外事活动、招商引资、统战工作等特殊公务活动和重要商务活动中,确需公款购买和使用酒水的,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实行“一事一购买、一事一审批”制度,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目的负责同志审批,同时报同级纪委备案。提供酒类的数量、标准等,要依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从严进行控制。

      (四)“八小时以外”活动严格控酒。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八小时以外”活动中,要厉行勤俭节约,不得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保持良好形象,必须做到:一是严禁强行劝酒、过量饮酒、酗酒滋事等有损公职人员形象的行为。二是严禁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四、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一)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抓早抓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管,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谈话提醒,督促党员干部认真执行禁酒控酒规定,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上率下,带头执行禁酒控酒规定,推动本地区本单位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示范带动社风民风不断向善向上。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全市各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承办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和财务管理各项规定,加强公务接待事项的监督管理,强化费用报销的审核把关,发现违规购酒、饮酒问题及时纠正整改,涉嫌违纪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一)强化监督执纪。各级党廉办要发挥牵头指导作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对违反禁酒控酒规定的有关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及时公开典型案例,强化纪律震慑作用。

        (二)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执行禁酒控酒规定不力、屡禁不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严肃追究相关党组织、纪委(纪检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畅通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举报渠道

        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和举报网站等途径,广泛发动和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关注和支持禁酒控酒工作。


                     茂名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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