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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州湘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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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1 00:15:5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潮州湘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哪去了?



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资料图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王健 报道


在59亩土地被广东省潮州市永安陵园有限公司(下称“永安陵园”)征用7年后,湘桥区磷溪镇溪口四村的村民依然没有收到一分钱的征地养老保障金。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原国土资源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红头文件相关规定,在批准征地时,应当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那么,溪口四村村民的征地养老保障金究竟哪去了?


“莫名失踪”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如果不是永安陵园再次向溪口四村征用土地,村民们或许永远都不会知道,被征地农民还享有社会保障费的好政策。


村民们反映,第一次听说这件事,是在2018年5月18日。


这一天,溪口四村收到了潮州市国土资源局和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向该村发放的《听证告知书》。告知书称,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溪口四村集体土地5.2689公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潮州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湘桥区人社局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问题上,村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收到《听证告知书》后,溪口四村沸腾了。在随后举行的村民代表大会上,原本作为会议主要内容的永安陵园第二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很快就获得了通过,村民们追问永安陵园第一次征地养老保障金的问题成了会议焦点。


为了搞清楚永安陵园第一次征地有无养老保障金,村民们甚至找到了永安陵园。永安陵园明确表示,在2011年征用溪口四村土地的时候,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向潮安县国土资源局(现潮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共计74.7万元。


在多方打听得知这笔资金去向不明的情况下,溪口四村村民认为潮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的主管部门,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缺位,截留了这笔资金,严重损害了村民的财产权益,遂于2019年1月24日将两局以及永安陵园三家单位一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令两局立即将第一批征地养老保障金74.7万元计入村民的社保个人账户,并判令潮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截留上述养老保障金的利息及滞纳金126万余元。


起诉职能部门追索养老保障金不予立案


令溪口四村村民没有想到的是,还未等开庭,他们就收到了湘桥区法院的不予立案裁定书。


湘桥区法院的不予立案裁定书中说,经审查,永安陵园已于2012年1月4日和2012年1月17日将征地养老保障费划入潮安县国土资源局(现潮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账户)。现溪口四村主张上述两笔划款系其征地养老保障费并要求相关部门将上述养老保障费计入其被征地村民的社保个人账户。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计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溪口四村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对于湘桥区法院的不予立案裁定,溪口四村村民无法理解。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在溪口四村村民看来,社保账户系湘桥区人社局管理记账等内部环节,他们无法接触无从知悉,潮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湘桥区人社局私自截留拒不披露,行政信息不公开,2019年1月他们获悉社保资金被截留的真相后,立即提起了诉讼,不存在超过法定诉讼的问题。


在咨询律师后,溪口四村村民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是针对行政申请前置程序中行政机关两个月不作为的情形,而溪口四村村委会提起行政诉讼行使的是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赋予的基本权利,无须经过行政申请前置。


溪口四村村民一致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导致错误裁判结果,遂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立案审理。


然而,潮州市中院认为,溪口四村村委会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又在裁定书中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逐条列举。其中,“(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明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终,潮州市中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却又以一审裁定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正确,驳回了溪口四村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


村民们何时能拿到这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潮州市中院二审裁定书下达后,溪口四村村民感到十分茫然。


这笔征地养老保障金究竟哪去了?


据了解,2011年2月15日,永安陵园和溪口四村在潮州市民政局签订了《征用土地建设潮州市永安陵园协议书》。双方约定,永安陵园征用溪口四村位于与市永安陵园现开发建设相毗邻的岭门山地约132亩,不含该地块内水库路所占用面积。征用土地费用为每亩22万元(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开垦费、契税、管理费等至征地完毕涉及的补赔税证等一切费用)。在这份协议书上,作为主管单位,潮州市民政局和磷溪镇政府签字盖章。这份协议书并没有涉及到征地社会保障安置问题。


但是,永安陵园的两份银行进账单显示,2012年1月4日,永安陵园向潮安县国土资源局汇款43.2万元。用途为:征地养老保障费。2012年1月17日,永安陵园向潮安县国土资源局汇款31.5万元。用途同样为:征地养老保障费。


永安陵园有关负责人表示,永安陵园一期土地59亩,在潮安县2011年度第八批城镇建设用地就已经办理了用地手续。永安陵园二期土地62亩,已经列入潮州市市区2018年度第六批城镇建设用地,正在办理用地手续。他特别强调,向溪口四村支付此次用地的征地补偿和征地养老保障费是办理用地手续的前置条件。


在溪口四村征地养老保障费一事出现后,永安陵园也就此事向潮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咨询,得到的答复是74.7万元征地养老保障费在2013年就已经划入湘桥区人社局“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湘桥区人社局并不回避此事。该单位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保资金是专款专用。关于溪口四村,社保局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先后收到两笔征地养老保障费。第一笔74.7万元征地养老保障费早在2015年就已经连本带息转到磷溪镇财政所的社保账户。第二笔90.9万元仍然在社保局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上。


“由于永安陵园二期土地项目仍然在省自然资源与规划厅审批中,审批手续完成后,我们会及时将这笔征地养老保障费划拨到磷溪镇财政所的社保账户。”上述负责人说。


目前,溪口四村村民的征地养老保障费已经躺在磷溪镇财政所的社保账户“睡大觉”达4年之久,可溪口四村村民究竟何时才能拿到这笔养老保障费?本社将持续对此事予以追踪报道。原标题:《潮州湘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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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8-22 12:54: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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