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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涉恶团伙,茂名市高州法院一审宣判24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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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9 00:12:5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茂名高州市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新等24人涉恶案依法作出一审宣判,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黄某新等24名被告人四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新、黄某殿、黄某礼等人以土地征收界至问题为由,组织发展以被告人黄某忠、黄某浩、吴某、黄某明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冯某娟、刘某婵、陈某、周某坤、张某莲、刘某珍、薛某琼、黄某志等人为成员的涉恶犯罪团伙。该团伙通过筹资发放“工资”,签订《责任协议书》确定违法所得分配方案以及村民触犯法律被制裁后的生活保障等方式,以还回土地等为由,煽动村民到当地楼盘、家私城、镇政府门口等地方,釆用威胁、滋扰等手段,阻碍施工、拉泥堵塞门口、扰乱单位秩序,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新等24人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新、黄某殿、黄某礼是首要分子,被告人黄某忠等21人是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黄某忠、黄某浩、吴某姝、黄某明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冯某娟等17人均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且被告人黄某新等15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殿等8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高州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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