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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毒!分手后,男子竟想给前女友注射艾滋病毒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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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0 19: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某某和小娟(化名)曾是一对恋人

两人分手后

王某某心生怨恨

竟然想出给前女友注射艾滋病病毒的报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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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雇“凶”

为了报复前女友小娟又不暴露自己,王某某做了周密的计划。

2019年4月15日,王某某通过“卖命上岸”QQ群发布了雇 “凶”消息,群中的吉某某接下这一单。

随后,王某某陆续给吉某某发布任务:跟踪前女友,摸清她现在的住址及工作单位;用刀划伤前女友的脸部;给前女友注射艾滋病病毒。

这单“生意”,王某某许诺给吉某某3万元,其中定金1万元,事成后支付2万元。王某某于2019年4月21日支付吉某某到大连的路费1000元。

寻找艾滋病患者血液

同样是在2019年4月,王某某通过QQ群找到艾滋病患者朱某某,想让朱某某提供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并明确告诉朱某某自己是想给前女友注射用。朱某某同意到大连配合王某某提供自己的血液。

在收到王某某支付的路费1000元后,朱某某于4月24日到达大连,与王某某会面。

未得手即被抓获

2019年4月23日吉某某来到大连,给在某旅游公司工作的被害人小娟打电话,谎称自己要报名旅行团,加了小娟的微信。为了确认小娟的身份,吉某某与小娟见面时还拍了她的照片发给王某某。

王某某通知吉某某第二天凌晨会有人带着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到大连,该人会将1万元定金交付吉某某。

王某某想不到的是,他以为天衣无缝的计划,早就被警方盯上了。4月23日22时,吉某某在网吧内等消息时被警方抓获。

次日,朱某某到达大连,与王某某见面。此时二人已经联系不上被捕的吉某某,于是王某某亲自去寻找吉某某,路上被警方抓获。

朱某某没有等到王某某回来,第二天乘坐飞机离开大连,在日照机场落网。

法院:故意伤害罪,判刑!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三名被告人意图给被害人注射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属于共同犯罪 ,符合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 的规定。三人为犯罪制造了条件,但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因此属于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名被告人被捉拿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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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最终姑娘小娟没有受到伤害,但王某某作案计划之缜密,作案手段之恶劣依然让人感到后怕。分手后想到如此恶毒的手段报复对方,令人震惊。

“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唐朝“离婚协议”中的这句话曾在网上走红,意思是祝福妻子在离婚之后悉心装扮,另觅良人,不要互相憎恨。雅驯的语言背后,是古人对分手的释怀和包容。

现实生活中,“好聚好散”虽没那么容易,但也应尽量自我排解,重新开始新生活。不要因为报复心切受到法律制裁才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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