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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险!不配合防控,他竟用枪对准劝导者太阳穴,获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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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5 17: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疫情期间,一男子不听劝告,扰乱防控卡点管理秩序行为,甚至拿出手枪对准劝导者太阳穴,现场一片混乱……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被告人黄某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与卡点劝导人员和附近群众发生嫌隙
2020年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智在朋友家吃过午饭后(当时喝了三四两左右的酒),驾车准备去街上买鸡药。到达疫情劝返点后劝导人员陈某忠让黄某智登记,但黄某智不配合登记并与陈某忠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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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
家住劝导点旁边的被害人罗某义上前劝导黄某智,黄某智认为罗某义多管闲事,于是两人发生争吵。
还原现场对话场景
黄某智:信不信我弄死你。
陈某忠:你弄死我嘛。
黄某智:走嘛, 我们走二十米去说。
陈某忠:我为什么要跟你一起走二十米去说哎。
罗某义:小伙子你口气太大了, 这是疫情当前,对你和大家负责,不是别个挑生(方言:故意)为难你。
黄某智:你是罗某义的嘛, 不关你的事,你还在这里说,信不信我马上弄死你。
罗某义:你弄死我就是撒。
发生口角,掏枪伤人
随即,黄某智从身上摸出一把手枪对准罗某义左边太阳穴附近,罗某义向后闪躲,枪支未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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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黄某智掏枪伤人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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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智用枪对准罗某义左边太阳穴。
见罗某义退后,黄某智又低头从栏杆底下蹿了过来用左手打了罗某义一下,接着又用脚踹了一脚。
黄某智又开了三枪,两枪没有扣响,另一枪瞄准罗某义头部,枪支击发并伴随类似火药爆炸的声音,因罗某义躲闪,枪击致使罗某义耳部撕裂伤。
看见罗某义的右边耳朵处流血了,黄某智开车逃离现场。陈某忠见状立即拨打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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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击致被害人罗某义右耳受伤。
投案自首,接受审判
回到家后,被告人黄某智打电话投案自首,还没有离家,警察就已到其家中,将黄某智控制。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黄某智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某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前,黄某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11月1日被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1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3日被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7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于2018年7月26日刑满释放。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某智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子弹予以没收,由叙永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潇湘晨报综合叙永法院、人民法院报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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