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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走私人员提供查缉信息 云南一派出所原副所长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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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 19:46:5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派出所原副所长向走私人员提供查缉信息,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近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终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雷宇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雷宇(原龙陵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副所长)经朋友和俊丞(原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青华派出所副所长,已判刑)介绍认识张某(已判刑)。张某告知雷宇自己走私冻品,并请雷宇为其走私冻品提供帮助,承诺给予其一定好处。后被告人雷宇找到龙陵县公安局治安查缉队原辅警杨某(已判刑)商议,决定为张某走私冻品提供便利,由杨某提供查缉信息给雷宇,雷宇通报给张某,并向张某收取每车冻品5000元的好处费,二人平分。2018年10月至12月间,雷宇从杨某处得到查缉信息后通风报信给张某,导致张某的走私冻品车辆顺利通过龙陵辖区。为此,雷宇先后收受张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雷宇将其中的5万元分给杨某,其余5万元被自己花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时任龙陵县公安局查缉队具有查缉职权公务的辅警杨某合谋,由杨某提供查缉信息,雷宇报信给张某,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他人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雷宇作为身负预防、制止、打击、侦办犯罪行为职责的人民警察,不但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还为张某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走私、护私活动中提供查缉信息,为其逃避查缉而通风报信,其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雷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雷宇不服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雷宇作为具有大学文化程度,身负预防、制止、打击、侦办犯罪行为职责的人民警察,根据其认知水平和警察职业的敏锐性,应当知道张某在杭瑞高速公路龙陵至保山为走私团伙保通、护通,张某身后一定存在着犯罪团伙、集团,况且其认识张某时,张某就告知自己从事走私。另外,张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为生效文书所确认,而雷宇客观上为张某提供查缉信息,故原判认定雷宇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确实、充分。据此,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源于: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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