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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隐私部位在学校被男同学捅伤,施害男生却照常上学?校方:愿赔偿3万元,但必须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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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0 16:26:0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河南广播电视台·大象新闻讯 7岁女孩甜甜在乌鲁木齐市第九十一小学上一年级,2020年6月4日上课时的遭遇,对于稚嫩的她来说,除了身体的伤害,并不清楚其他还意味着什么。而对于甜甜的父母来说,这一天,无疑是灰色阴沉的……
第一次检查
甜甜的母亲说,去年6月5日晚孩子放学回家后,哭着说自己下身疼,“我就让孩子把裤子脱下来,结果发现下面在流血。就问她怎么回事?是谁干的?孩子说是同班一个男生,在前一天(6月4日)上语文课时,用手捅破的。”

甜甜的父母赶紧带孩子去乌鲁木齐经开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外阴处女膜损伤”。
“这一结果,让我们五雷轰顶。”甜甜的父亲成先生感觉事态严重,遂赶往学校,要求校方提供教室的监控录像。校方则坚称必须由公安民警调阅,成先生于是选择了报警。
当地钢南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到学校,调取了上课期间的监控。看完监控,民警告诉成先生:受监控画面角度影响,现场具体发生的情况,看的不是很清楚。”我提出能否将视频拷贝给我,也被校方拒绝。直到现在,我也没看到监控视频。”
与此同时,校方通知了施害方男生木木的家长前来协商。成先生告诉记者,木木的家长到校后,当即对此事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称自己的孩子虽然调皮,但他们绝不相信一个7岁的小男孩,会做出这种不齿之事。双方也因此发生了争吵,民警现场进行了劝阻,表示次日会约谈双方继续沟通协商。
第二次检查
6月5日当晚回到家,甜甜称疼痛已经有所缓解,但父母仍不放心。

次日一早,成先生带着女儿,在学校老师的陪同下,去当地另外一家医院检查。“但医院不给出检查报告,理由是怕日后可能会惹上官司。”无奈之下,成先生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后,院方立刻把检查报告提供给了警方。成先生说,该医院的检查结果上写着私处有“有抓痕”“充血”等等。
成先生出离愤怒了,“学校不让看监控,医院出个检查报告也这么难,到底想隐瞒什么?”“事发上课期间,熊孩子用极其无知的恶作剧手段,手伸进女生的裤子里戏弄,伤者肯定会有剧烈反应。教语文的傅老师,同时也是班主任,竟然对此毫无察觉,学校的监管责任哪里去了?”
2020年6月7日,乌鲁木齐九十一小学约来双方家长到校协商。成先生说,当时学校的张校长和刘书记单独和他谈了话,“他们说班主任傅老师年龄大了,身体也不好,劝我不要起诉,最好私下解决。还说要我说个数,学校会尽量和木木的家长协商,对我们进行金钱赔偿。”
“我当时强压怒火,没有正面回应。这是砸钱就能解决的吗?这关乎我女儿的名誉,关乎她今后的命运。”成先生说,当时他在尽力克制自己情绪,反倒是木木的父母,情绪突然激动起来,“他们先是说家里穷,日子不好过。最后干脆直说‘我们就是没钱!’”
第三次检查

谨慎起见,6月8日,成先生又带着女来到了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第三次检查。结果为私处“有皮损……处女膜未见新鲜裂伤,无活动性出血”。甜甜的父母说,他们就此咨询过医生,事发后的2日内止血属正常现象。而所谓“处女膜未见新鲜裂伤”,是指旧伤已有,未见新伤。
接下来几个月,成先生多次到学校追责。“前两次去,学校还算客气,保安也让进门,刘书记把见面地点安排在校会议室,还特意组织别的教师来安慰我,说希望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成先生说,对校方这样的态度,他深恶痛觉,双方也由此发生了口角冲突。而冲突的结果,是“再进校门,比登天还难。后来我去了学校3次,保安堵着门不让进。有一次学校还报了警,举报我‘扰乱社会秩序’。”
旷迟日久的“拉锯战”,终于有了缓解的一天。
“后来,小学的刘书记对我说,愿意赔偿我女儿精神损失费,以及看病的费用,一共3万块钱。但是拿到这笔钱,也必须走法律途径,依照法律裁定才能拿到。”成先生说,给女儿看病并没花多少钱,不到两千元。自己从河北老家来新疆做生意多年,手里也不差这3万元。他的诉求非常简单,就是要为女儿讨回一个公道。为此,他向校方提出三个要求:一,将失职的第一责任老师傅某开除;二,将施害男生木木从学校开除;三,自己的女儿甜甜从该校转去别的学校。
成先生还告诉记者,施害男生木木在班里也不是第一次欺负甜甜。此事发生的几周前,木木曾把甜甜的胳膊打肿了。成先生就此曾多次向班主任傅某反映,“傅老师当面承诺的很好,从后来结果来看,并不是那回事。”
孩子转学后的日子
成先生说,后来经过两次协商,校方仅答应了第三个条件。2020年9月,在家休学3个月的甜甜,转到了其他学校。
“如果这就是最终的处理结果,好像是我女儿做错了事一样。”成先生认为失职老师和施害男生必须付出代价。在孩子转学后的几个月里,他一直没有放弃追责。时至2020年11月,校方的态度出现了转机,“学校答应将第一责任人傅老师转到别的学校,并告知我这是‘最终处理结果’。 ”
成先生心有不甘,此后又数次到学校理论,“校方为了应对,专门聘请了律师给我下函,意思是希望我走司法途径,该起诉就起诉,如果是其他诉求,就没必要再谈了。”
此后,成先生多次拨打当地市长热线求助,得到的回复,还是让他走司法途径。“去年12月初,市长热线还给我提供了一个法律援助热线,我拨通以后,法律援助热线答复我:‘在电话里说不清楚,你最好还是去找律师咨询’。”
成先生说他不得已找到了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劝他直接拿着学校给的3万元就算了,别闹了,还说“这钱还不够我们跑腿的”。
成先生说他怎么也想不通,明明自己的女儿是受害方,可失职的老师和施害的学生为什么没事儿人一样。“我打听了,姓傅的老师换了一个学校,继续做班主任;施害的男生该咋样还是咋样,照常上学;男生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除了轻描淡写说过一句‘对不起’,再没任何表示。反倒是我们受害方,每天煎熬着过日子。”
律师说法
2月9日上午,记者按照成先生提供的电话,联系到了校方的刘书记。刘书记首先表明态度“不接受电话采访”。但他认为对方找到媒体报道,就是想把事情搞大,其真实意图“谁都能看的明白”。如果家长真是为了孩子的利益着想,“依据《民法典》,走法律途径就行了”。
成先生认为“3万元的赔偿太少,我也看不上”,而且自己想拿到赔偿,还要打官司才行。据他了解的情况,3万元钱刨去律师费等费用,官司打到最后可能所剩无几。”学校坚持让走法律程序,也是为了少赔点钱“。至于赔付多少钱能解决问题,成先生说“还没考虑过”。
“这不是简单的肉体伤害,如果我提出的3个条件能满足,一毛钱不要也可以。”成先生再三强调,这件事“侮辱性极强”,给他和妻子带来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后期也会给孩子带来很大的麻烦,“孩子现在还小,不懂事,等她到了十几、二十几岁,可能就会凸显出问题的严重性。”
记者试图通过多种联系木木的家长,未能如愿。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学校来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可以确定侵权人的,可以起诉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此类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来依法调查取证。
(保护未成年人,文中涉及儿童及家长姓名均采用化名)

源于:杭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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