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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一男子竟然借口“驱魔”将女子带到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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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2 19:45: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期,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显示,广东湛江52岁男子吕某某将女子金某某带到酒店房间,借口“做法事驱魔”强行与金某某发生性关系。吕某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检方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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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被告人吕某某,1969年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湛江市霞山区检察院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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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金某某从广州返回湛江。她的母亲彭某某认为,金某某因身体不好,遂找“神婆”洪某某帮其驱除病魔,而洪某某自称法力不够,另找吕某某为金某某做法事。2017年7月31日,洪某某带吕某某到某酒店房间做法事。其间,吕某某以金某某身上有色魔需要发生性关系驱魔为由,欺骗和强行与金某某发生性关系

▲网络配图

湛江市霞山区检察院认为:

吕某某利用封建迷信,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曾犯妨害公务罪被湛江市麻章区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这里涉及到《刑法》中强奸罪中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众所周知,认定强奸罪最重要的是看两点,其一是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实施了强制行为,第二是该行为是否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使得此事违背被害人意愿。

既然吕某已被提起公诉,说明他的行为已完全满足这两点。在这里吕某的行为其实满足了强奸罪中针对被害人的“事实性欺骗”,这也是强奸罪中强制行为的一种,即强奸罪的强制行为并不一定体现为暴力威胁,还包括对被害人的事实性欺骗。

吕某的行为就是如此。因为他装模作样,被害人已经完全相信了他。即金某内心里已经认为“不和吕某发生性关系,我就会因色魔作祟而死,使得自己产生了恐惧心理,继而自己不再反抗。此时推定金某在强奸中处于“不敢反抗”的地位。

反过来说,一旦金某知道真相,是绝不可能做出这种决定的。因此认为,吕某的这种欺骗就是强奸罪的强制手段,吕某当然构成强奸罪。

▲网络配图

此外,如果本案中的洪某明知吕某将来的作为,但依然将她带到了酒店,如两人共谋,则虽然洪某是女性,她一样和吕某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也再次启示我们,女性有时同样会构成强奸罪。

案件当中的被害人虽然有过错,但这种过错并不能成为对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的事由。相反,正是行为人利用了这一点才得逞,说明其主观恶劣,应当对其从严处理。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关注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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